什么是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水库、大中型灌区、蓄滞洪区建设、山洪灾害防治工程、海堤工程、河流(道)治理工程、供水工程、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农业节水工程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
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为什么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1、《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士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天津市全境均属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土方挖填对土地产生扰动的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对于建设项目的制约性
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部门对项目不予立项。天津市及各区县行政许可部门(行政审批局)对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都有明确要求。
3、行政主管部门督查
市内和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水保监督执法要是查处了,除了罚款还要整改补做,成本更大了。建设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要被处分。